共 4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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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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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某(我方当事人)
被告:某建材公司(吴某公司)、吴某
案情简介:高某、吴某、储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块土地与厂房。三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出资金额与出资日期。高某依约将1000余万元投资款汇入法院拍卖账户、吴某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土地与厂房拍卖成功以后,该土地与厂房登记在吴某的公司名下,高某被登记为公司监事。后来三人以该土地与厂房开始共同经营,后高某要求退还投资款或让吴某将公司股权进行显名登记。吴某主张,高某所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并认为高某作为事实上的股东,已在财务审批单上签字,表明其已行使了股东权利,高某无权要求退还投资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因此高某委托我们提起诉讼。넶54 25-04-30 -
李某与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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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园林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被告:宁波某园艺公司;何某
案件地位: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案件压力大、涉案金额大
审理审级: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宁波某园林公司、宁波某园艺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罗汉松。被告人何某系上述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该案有社会舆论报道、松材线虫病传播危害以及逃税数额巨大等多重因素影响。
重要意见的采纳:宁波某园林公司、宁波某园艺公司在代理他人走私进口罗汉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何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何某、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坦白、认罪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29号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被告单位宁波某园艺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넶58 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