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我方当事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刘某挂靠浙江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湖州某建设工程,后刘某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李某,双方签署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建筑公司及刘某长期拖欠工人工资,致工人在2022年底停工要求支付工资(工程已完成了90%左右),后经劳动部门协调,建筑公可]及刘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但之后使阻止李某的工人进场施工,双方因此发生较为严重的肢体冲突。李某不知后续如何处理,故找到本所希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团队经过研究,认为既然李某已无法实际进场施工,则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确工程管理和安全责任,并解决工程结算问题。故李某委托本所向刘某及建筑公司发函,明确告知因其阳挠,自X年X月X日起李某无法进场施工,工地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宜与李某无关,同时要求限期结算。随后,李某委托本律师团队对刘某、建筑公司及发包方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建筑公司支付李某拖欠工程款300余万元,并申请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刘某收到我方起诉材料后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600多万元。
案件代理情况及结果:
1、针对我方诉讼,因叶某是被迫中途退场,对方随后自行安排原班组长阳止工人进行施工,致李某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进行工程量鉴定。故我方及时通过收集工作人员手中有关退场前后工程进度的现场施工照片,签署的文件,结合图纸将可确定的已完成施工的楼层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对于仅进行了部分施工的楼层,考虑到该部门工程量不多,故决定将该部分利润让利给班组长。据此我们向法庭提出上述方案,并得到法庭的认可,法庭组织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已付款项进行了核对和确认。
2、针对对方反诉,我方提出因我方近视劳务分承包方,工程管理责任及工程进度安排由建筑公司负责,同时我方有证据证明对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有权停止施工,且过年前工人维权讨要工资亦是其合法权利。因此,即使工程工期延误责任也不在我方。法庭采纳我方意见,最终对方撤回反诉,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就案涉工程再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