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诈骗罪案
案情简介:高某通过学校推荐的企业到上海某企业实习、工作。后来因为这家企业涉嫌诈骗,高某被刑事拘留。这家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将客户的物品放到网上拍卖,公司收取佣金。经公安机关查明,该企业仅收取佣金,却未实际履行将客户物品委托拍卖的职责,已引发众多客户投诉,故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入职后,高某担任客服岗位,职责涵盖线下传单发放及线上客户沟通引流等工作。高将客户带到公司以后,由客服经理或主管进行洽谈,高某并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业务洽谈。高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情公司涉嫌诈骗行为。且在被公安机关抓捕时,他尚未取得大学毕业证书。
案情解析及结果: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高某,听取了高某的意见。辩护人经仔细阅卷,认为高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即使构成诈骗也是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起诉的情形。同时辩护人积极联系高某所在学校,让学校配合出具高某通过校园招聘会进入涉案公司,高某仍在大学实习期间的证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公诉机关对高某不予以起诉:
1.高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高某作为初入职场的大学生,因社会经验尚浅,对公司业务合法性的认知存在局限性。
2.高某仅为普通客服,领取固定薪资,无公司分红权益。其在公司中的作用有限,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从犯,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3.高某系在校大学生,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在校大学生犯罪,尤其是初犯、偶犯,若符合教育挽救政策,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不起诉或适用缓刑。
4.高某经学校推荐入职,对诈骗行为的辨识能力相对较弱。
5.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处理结果:公诉机关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